長春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招標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處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規范招標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提升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中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依法在長春新區建設工程交易和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一條在長春新區從事招投標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代理機構的不良行為采用暫停交易和記分兩種處理辦法。
第四條 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對其進行暫停交易一定期限的處理。
(一)與業主、投標人串通招投標的,視情節暫停交易6—12個月;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招投標代理業務的,視情節暫停交易3—6個月;
(三)幫助或不阻止招標人違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附加條件、搞私下承諾的,視情節暫停交易3—6個月;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底價、限價,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他情形,視情節暫停交易3—6個月;
(五)接受同一項目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包括代編投標文件)的,視情節暫停交易3—6個月;
(六)在評標過程中泄露參評人員名單或暗示參評人員,致使評標不能客觀公正的,視情節暫停交易1—3個月;
(七)超出代理權限進行招投標代理業務的,視情節暫停交易1—3個月;
(八)為招標人出謀劃策,將必須進行公開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視情節暫停交易1—3個月。
第五條 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對其進行記分處理。
(一)在招標文件中故意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在報名、資格預審中以不正當理由排斥、限制投標人,視情節每次記5—10分;
(二)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報名、資格預審、出售招標文件的,對報名者未告知資格預審結果的,視情節每次記5—10分;
(三)在編標中有缺漏或明顯差錯,其中差錯絕對值累計占標底的1%以上,視情節每次記5—10分;
(四)在代理過程中對業主、投標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阻止的,視情節每次記5—10分;
(五)在招投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中收費不規范、惡意壓低收費標準的,視情節每次記5—10分;
(六)未經注冊,以注冊執業人員名義執業的,視情節每次記5—10分;
(七)拒絕有關行政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視情節每次記5—10分;
(八)未按要求簽訂代理合同、未按規定報備代理合同的,視情節每次記1—5分;
(九)服務態度生硬,與服務對象發生爭吵,視情節每發現一次記1—5分;
(十)不及時報送報名、資格預審資料、招標文件、招投標項目檔案資料或資料不齊的,視情節每次記1—5分;
(十一)開標遲到、開標準備工作不充分或在投標函審核中未能發現存在差錯的,視情節每次記1—5分;
(十二)招標文件格式不規范或有差錯的每發現一處記0.1分,經指出后仍未修正的每一處記0.5分,每只招標文件記分最多不超過3分;
(十三)不遵守場內交易操作制度,未認真履行代理工作職責,出現差錯、失誤等,造成招投標工作被動的,視情節每次記1—5分;
(十四)在代理工作中,出現其他違法違規情形,但情節輕微的,視情節每次記1—5分。
第六條 代理機構累計記分達30分,暫停交易1個月,暫停后重新記分;對一年內暫停交易達3次者,暫停交易增加2個月;對一年內累計記分未滿30分者,次年重新記分。代理機構在招投標過程中發現招標人、投標人和評標人員等當事人有重大違規行為,事前報告并得到及時制止的,可以視情節獎勵5—10分,該分數可以折抵同一時期的記分。
第七條 代理機構違反法律法規應當行政處罰的,分別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長春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